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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18

 7 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7.1 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香港、澳门发生地震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对于香港或澳门有较大影响的地震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并组织地震趋势判断。港澳办了解灾情并询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和省份进行紧急支援。

  7.2 祖国大陆对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台湾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视地震灾区需求提供地震监测信息和趋势判断意见,派遣救援队和医疗队,援助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9 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进行火山喷发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开展火山灾害损失评估。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10.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地震救援行动中需要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

  10.4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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