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保护好矿山环境,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专门下发通知,对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作出具体要求。
一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办理采矿权登记、延续、转让、变更、年检时,应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年度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据作为报件的必备材料。
二是新立、在建和投产矿山企业要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由负责监督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按其规定执行。
三是《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危险性评估乙级及以上资质(对新建矿山具有其中一资质即可,对已投产矿山应具有勘查或设计资质)。
四是《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DZ/T223——2007《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
五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资质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的监管,监督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规范资质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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