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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7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且在本市登记并持有效牌证的在用载客、载货汽车和特殊用途汽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

  二、环保标志是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制作、核发。

  四、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五、环保标志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绿色标志暂设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三种,黄色标志只设一种。

  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分别适用于符合第一、第二和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国Ⅱ标准和国Ⅲ标准”)的汽车。

  黄色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标准以下(不含国Ⅰ标准)的汽车。

  六、环保标志核发

  (一)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汽车,在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二)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在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登记,且在2008年内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三)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在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登记,且在2008年内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四)各类环保标志的核发办法:

  1.下列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2.下列汽车核发国Ⅰ标志:

  (1)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3.下列汽车核发国Ⅱ标志:

  2005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下列汽车核发国Ⅲ标志:

  2006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使用LPG的单燃料城市公共交通汽车。

  5.对于核发环保标志种类有异议的车辆,可以到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

  七、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

  (一)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原则上与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环保定期检验周期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有效期为2年。

  (二)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汽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八、代他人办理环保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九、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十、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技术鉴别程序、技术鉴别机构及地址、环保标志核发点名单及地址等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公布,相关信息可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查询(网址:http//www.gzepb.gov.cn)。

  十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汽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咨询投诉电话:83190024。

  十三、本通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根据《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7〕183号,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规定,为方便市民办理核发汽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事宜,现将本市核发汽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程序和技术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点地址公布如下:

  一、核发汽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程序

  (一)技术鉴别是指通过核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录,或者通过核查排放控制装置判别汽车所达到的排放控制水平的过程。

  (二)对按照《通告》规定办法核发环保标志种类有异议的汽车,可以提出进行技术鉴别的申请。

  (三)同一辆汽车可以申请进行一次技术鉴别,技术鉴别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技术鉴别方法包括以下两种:

  1.目录核查:用于鉴别国Ⅱ标准和国Ⅲ标准车型,根据车辆型号和发动机型号查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录,依据核查结果核发对应的环保标志,经查询目录无记录的车型,则进行排放控制装置核查或按《通告》规定办法核发标志。

  2.排放控制装置核查:用于鉴别国Ⅰ标准车型,根据对鉴别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核查结果,符合下列配置要求的核发国Ⅰ标志,否则核发黄色标志。

  汽油车: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

  柴油车:涡轮增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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