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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解读: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治理保险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2

  环境责任保险几项特别提出的重要除外责任包括:在企业正常运行时,由于运输、加工等正常工作情况下发生的污损除外。只有在企业发生意外时造成的污染才属于赔偿责任。企业正常运行时造成的污损可以通过扩展条款并特别加费来承保,但是对保额限制得很低。

  由于企业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无法避免的、必要的或者企业故意允许(或容忍)的环境损失除外。

  故意违反规定进行操作以及没有采用当时通行的技术而造成的环境损失除外。

  环境治理保险:

  为满足客户需要推出

  欧盟环境治理法规定,企业有避免发生及治理已经发生环境损失的责任。这是一种公法范畴的责任,是环境责任保险不保的,因此德国新推出环境治理保险来满足客户的需要。

  按照这个法案,企业对如下具体环境损失负有责任:对土地的污染,如果污染对人类的健康已经形成了相当的威胁;对水域的污染,不论污染是否已经对第三方造成威胁;对生物物种造成的损失,例如某些特定的保护动植物物种或保护区。

  企业对环境损失的具体负责范围包括:承担预防环境损失所采取措施的费用;使环境恢复到受污染前的状态或者重新取得与损失事故发生前同等质量水平的自然资源的费用;赔偿暂时或者永久损失的赔偿金。

  企业经营者的责任范围以及所涉及到的公法范畴,超过了目前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其具体责任,则同时包括第三方损失和自己的损失。而所涉及到的生物物种的多样性,也是一种难以具体估量的损失。

  所有这一切,对保险界来说都是一种新的挑战。目前,德国环境治理保险的重要标准条款主要保障投保人按照《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公法范畴的对环境损失的治理责任。环境损失是指对受保护的物种及其自然生活环境造成的损失、对水域造成的损失及对土地造成的损失。特别明确一点,即由职业责任保险保障的范围是环境治理保险的除外责任。同环境责任保险条款相同,对环境损失的保障范围仅限于由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企业正常经营时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今后企业正常经营时造成的环境损失是否可以加保,尚未可知。但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水域以及自己地产上的生物物种多样性也负有治理责任。因此,企业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损失治理部分也提出投保。在这一点上,环境治理保险已不完全是一种真正意义上责任保险,其保障范围还包括投保人自身损失在内。

  环境责任保险在德国属于比较新的险种,环境治理保险更是全新的险种。可以预见,它们将随着欧盟和德国法律的不断修订、经济界尤其是工业界投保人的要求,以及保险界对环境风险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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