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拆船协会简介
中国拆船协会(英文缩写CNSA)于1991年3月29日经国家物资部批准成立,同年8月31日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它是全国性唯一的拆船行业社团组织,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代管。
中国拆船协会的会员单位由拆船企业以及 从事废船贸易、拆船材料加工、经销、运输、冶金、科研、教育等单位组成。根据章程,按照自愿入会的原则,有100余个会员单位。
中国拆船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单位服务,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引导拆船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上规模、上水平,推动我国拆船业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
中国拆船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拆船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NA—TIONAL SHIPSCRAPP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拆船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中国拆船协会接受国内贸易部指导。
第三条 本协会由拆船企业以及从事废船贸易、拆船材料加工、经销、运输、冶金、科研、教育等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组成。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引导拆船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上规模、上水平,推动我国拆船业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宣传国家有关拆船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第六条 积极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制定本行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七条 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拆船行业的状况、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内部的凝聚力,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办理会员单位委托事项。
第八条 促进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技术、经营、安全、环保经验交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九条 努力了解国内外拆船动态,加强宣传和信息交流,编印《拆船简讯,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加强同国外相关行业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范围,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按期交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规定的权益;
五、会员有退会的权利,但应提出书面申请,履行退会手续。未经批准二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藉。因故不能如数交纳会费又愿保留会藉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可减缓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按要求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自觉维护协会的利益和信誉,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即理事会,下同)。会员大会每届召开二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并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通过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并通过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职权,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三、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审查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
四、讨论研究会员大会确定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以及其它重大问题;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审批接纳会员;
七、决定协会办事机构设置,聘任协会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八条 代表会员单位出任本协会理事以上(包括理事)各种职务的人员,如因工作变动、离职等原因而不能代表原单位时,自行失去其在协会的任职资格,由该会员单位新提人员接任;接任常务理事职务以上的人选,由其单位书面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通报全体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北京。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国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协会开展的各项有偿服务收入、基金收入、经营收入及其它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开支,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主要用于协会各项业务活动和其它正当开支。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可从事政策允许的适当的经营活动,以补充协会经费不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生效,并报国内贸易部、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终止,由常务理事会召开特别会议,提出终止活动理由,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报国内贸易部批准,民政部注销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理事
迟凤武
陆国富
陈双喜
翁文戈
李洪卫
朱 晓
梁焯权
谭 洋
孙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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