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是由建设部主管、民政部登记,成立于1992年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会员由从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研、设计、教育、咨询和服务机构,设备制造和销售、作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以及个人自愿结成。
中文名称: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URBAN ENVIRONMENTAL SANITITION 中文简称:“中环协” 英文简称:CAUES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于会员,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严格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培育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卫企业和环卫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主要任务: ·制定行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服务标准; ·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发展规划; ·开展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及其技术经济政策研究; ·培育和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评估、审查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科研成果; ·组织人员培训;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主要刊物: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为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会刊,是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综合性内部刊物,中文双月出刊。
主要大型活动: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年会 ·固体废物处理设备国际展览会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7层A0708房间 联系人:肖 卫 电 话:(010)68002665 传 真:(010)68002667 秘书处邮政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章程
(2004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为本协会的中文全称,中文简称“中环协”。 China Association of Urba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为本协会的英文全称,英文简称CAUE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的管理、科研、设计、教育、咨询和服务机构,设备制造和销售、作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于会员,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培育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沟通政府和会员,促进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协会接受以上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行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服务标准;
(二)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法律和法规,以及产业发展和技术政策研究;
(四)培育和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评估、审查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科研成果;
(七)组织人员培训;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注册会员与非注册会员。
凡承认本章程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自愿申请作为注册会员加入本协会。注册会员又分为注册团体会员和注册个人会员。
非注册会员为已加入本协会的省级协会的所有未在本协会注册的会员。
第八条 注册团体会员必须是法人,需任命一名常务代表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为了表彰长期为本协会和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注册个人会员,经10名以上的会员提名、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协会授予其为荣誉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负责资格审查;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加入和退出协会的自由选择权;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时,享受会议费或注册费优惠。荣誉会员免交会议费或注册费。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宣传本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提供真实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协会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发展独立的会员。
会员自愿退出协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会员如果连续2年或累计3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其他义务,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对拒不履行会员义务但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或存在其他违纪行为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视情节,给予其暂停会员资格和会员权利6至12个月的处分,并公告全体会员。
受处分的会员不得成为今后2届理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全体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会费于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完毕。每年3月31日后加入协会的会员,仍需及时缴纳当年的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每4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举行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4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主要由注册团体会员组成,其成员加入本协会的时间应在4年以上。每届理事会的选举都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新候选。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加入或除名;
(七)决定协会各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理事会的各项职权,但第(二)项和第(三)项职权除外。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由注册团体会员组成。每届常务理事会的选举都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新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每届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继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直至下届理事会选举出新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城市环境卫生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其内部协商、选举产生。协商、选举结果须在选举结束后15日内报本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中环协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九条 注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按照《中环协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即时、足额地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会计人员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及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4年9月28日经中环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5年2月28日起生效。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权力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作部门: ·秘书处 ·科学技术部 ·工程部 ·市场开发与管理部 ·信息管理部
专业委员会: ·建筑垃圾管理专业委员会 ·车辆清洗管理专业委员会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专业委员会 ·公厕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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