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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11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ire Retreading,Repairing And Recycling Asociation 缩写:CT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翻新轮胎生产、流通及与轮胎翻修利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方针、政策,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对会员进行联络、指导、咨询等服务,实行行业自律,进行行业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促进本会会员间、本行业与其它相关行业间的交流、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全国轮胎翻修利用行业生产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轮胎翻修和废轮胎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供政府决策参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有关轮胎翻修与废轮胎资源利用行业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二)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订、修改轮胎翻修与废轮胎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种工艺技术、产品质量等标准,轮胎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
  (六)对轮胎翻修与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进行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有关经济信息,办好本协会会刊,开展咨询;
  (七)推动企业、地区间的技术、经济横向联合,组织会员进行科技及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
  (八)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对轮胎翻修与废轮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设立、更新改造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评价,做好技术服务,指导和帮助本行业企业改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九)组织或参加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工作和交易活动;组织或参加本行业的产品订货、交易与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竞赛评比活动;
  (十)组织举办与轮胎翻修与废轮胎资源利用有关的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规划、统计、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等工作。
  (十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三)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产业安全;
  (十四)协调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十五)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胎源组织,促进产销衔接、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
  (十六)协调会员价格等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十七)参与组织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八)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经济贸易交流和合作;为外商在轮胎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十九)制定本行业道德规范、行规行约,并指导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二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二十一)社会开展行业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轮胎翻修利用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与轮胎翻修利用有关的半成品生产、有关设备制造单位、地方轮胎翻修利用协会,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轮胎翻修利用事业的专家、学者、长期从事轮胎翻修利用工作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由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会会员,并予公布;
  (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优先获得本协会印发的刊物及资料、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终止的有关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单位出任的常务理事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轮胎翻修利用事业并热心于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本协会开办经济实体上缴的利润;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的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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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电话:010-68392947 邮编:100834

  组织结构

  一、常设机构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会长:姜治云
  常务副会长:矫恒绘
  秘书长:徐桂芬
  副秘书长:佟爱国
  邮编:100834
  电话:010-68392937 68392949
  传真:010-68392948

  二、办事机构

  《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社长:姜治云
  副社长:程源
  总编辑:矫恒绘
  主编:陈立柱
  编辑:佟爱国(兼外文编辑) 陈亚娜
  邮编:100834
  电话:010-68392947 68392949
  传真:010-68392947


  三、各专业委员会

  1、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技术管理委员会


  地址:天津河北区五马路25号
  主任:刘惠民
  副主任:黄品琴 高效恒
  邮编:300142
  电话:022-26351507传真:022-26351507

  2、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主任:程源
  副主任:黄品琴
  邮编:100834
  电话:010-68392937 68392949
  传真:010-6839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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