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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解读
●已经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和电等清洁能源的各种锅炉、窑炉和茶浴炉等,继续使用原有设备和燃料,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其设备和燃料,一经发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城市禁煤区内的单位,必须使用天然气、电、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原煤等污染燃料。城市禁煤区内禁止审批任何燃用污染燃料的项目;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燃用污染料设施。
●控煤区范围内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单位,必须使用型煤、水煤浆和新型节能环保燃煤锅炉。推广集中连片供热,严格控制现有燃煤设施的使用数量。原则上不再审批0.7兆瓦以下燃煤设施,现有燃煤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凡是申请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由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供中油燃气公司关于供气的证明。
●投入资金在西宁市区安装烟尘在线监控设备,与省、西宁市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市区的煤烟型污染实行监控。
●建立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由西宁市环保局负责拟定《西宁市煤烟型污染防治办法》,并列入立法计划,通过《防治办法》的颁布实施,持续推进西宁市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
◆链接
●对污染严重,经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设施,由西宁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使用污染严重的燃煤设施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西宁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确保西宁市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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