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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创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
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未全面展开,只是选择了两个实际问题进行探讨。
经济刺激制度问题。1992年以后的中国环境立法已经开始注重经济刺激促使的采用,在立法中此类的规定有所增加,形式种类的范围有所扩大。目前的经济刺激措施仍以增加和提高排污收费、减免税收、加速设备折旧、对环境保护的优先优惠贷款待遇等措施为主。正在对环境保护专门基金、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交易、固体废物交换、征收生态补偿费等的讨论研究,在部分地区已进行小范围试验。但是,由于经济状况普遍较为低迷,消费不振,增加新的排污收费种类和提高收费标准遇到一些困难。减免税收亦因地方财政负担的压力而受到限制。贷款优待则因金融机构为贷款安全的担心而紧缩。因此,现有的经济刺激措施并未得到完全落实。可以预测,进一步采用经济刺激,不论是正刺激还是负刺激,将主要集中在落实现有的措施方面,而采用新的措施的可能性将不会很大。
二、环保市场化与产业化的问题。环保市场化、产业化问题并非只是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问题,其对现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形成诘难,也为环境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创新提供了突破口。环保市场化、产业化将重新界定企业、消费者和政府这三大环保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其法律规制的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以环境质量为根本,利用市场机制对环境资源的合理调配问题,是环境资源利用所产生的各种既有和预期利益的协调问题,是各种权益的确认和公配问题,其表现形式为环境保护责任社会化、环境保护公共费用的公平负担和环境保护责任实现形式与途径的多样化问题。
结 语
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更新,不能只是零敲碎打,不能只是停留在具体范围等技术层面上,而是应当从法律的基本原理、指导思想、战略思路到其功能、内容、实施机制、程序等进行全面改造、全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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